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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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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承領官荒人訴請排除他人侵害,而被告抗辯該地實係民業,法院自應就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審究該地是否民業,不能僅以承領執照為依據。

  (二)查安徽省墾荒條例第八條所載各節,係規定已放官荒清理之標準,若原業主對於承領官荒人出而告爭,提出管業確實證據,自應依照普通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辦理,不受該條戊項之拘束。

  (三)已淤成之荒地經人民開墾成熟完納蘆銀,輾轉買賣,且築有圩堤久安無異,僅未報官升科,如行政官廳依職權收為官荒另行發放,乃係行政處分正當與否之問題,法院不得認為民事訴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