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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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 页 | |
(一)承领官荒人诉请排除他人侵害,而被告抗辩该地实系民业,法院自应就被告所提出之证据审究该地是否民业,不能仅以承领执照为依据。
(二)查安徽省垦荒条例第八条所载各节,系规定已放官荒清理之标准,若原业主对于承领官荒人出而告争,提出管业确实证据,自应依照普通民事诉讼之证据法则办理,不受该条戊项之拘束。
(三)已淤成之荒地经人民开垦成熟完纳芦银,辗转买卖,且筑有圩堤久安无异,仅未报官升科,如行政官厅依职权收为官荒另行发放,乃系行政处分正当与否之问题,法院不得认为民事诉讼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