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6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4 页 | |
不动产登记虽属非讼事件之一种,但部定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系一般之非讼事件之规定,至不动产登记条例内关于登记费一章,则系专就登记之事项(即非讼事件中之一特种事件)特为规定,登记费自不因该规则之施行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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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4 页 | |
不动产登记虽属非讼事件之一种,但部定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系一般之非讼事件之规定,至不动产登记条例内关于登记费一章,则系专就登记之事项(即非讼事件中之一特种事件)特为规定,登记费自不因该规则之施行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