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57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5 页 | |
古人之著作物久已流传数世,兹由书馆重插彩色图式并加说明,制印成帙,究竟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规定,就他人之著作物以与原著作物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纯事实问题,倘能合于该条规定,自得视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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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5 页 | |
古人之著作物久已流传数世,兹由书馆重插彩色图式并加说明,制印成帙,究竟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所规定,就他人之著作物以与原著作物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纯事实问题,倘能合于该条规定,自得视为著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