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45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经判决确定,自应由该管法院受理,照原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