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4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民国十一年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之人犯至今并未裁判,中间又未声请上级法院为继续羁押之裁定,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十四条第一项羁押期间早已届满。

  (二)告诉人、告发人如经法院传案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到者,得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