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 页 | |
民国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之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关于上诉期间,并无特别规定,依同章程第四十二条应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 页 | |
民国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之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关于上诉期间,并无特别规定,依同章程第四十二条应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