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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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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县分庭初级案件,声请再议,应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