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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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民事诉讼条例第百八十三条规定,公示送达应依当事人之声请,若两造当事人所在均不明了,无人为公示送达之声请,法院可将送达文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