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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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7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反动嫌疑犯多人在监密相结合,组织军事等委员会,图谋冲监暴动者,除系单纯聚众图脱尚未著手实行,应不为罪外,若就中有从事勾结之人,且以危害民国扰乱治安为目的,而被其勾结者,又确属反动之叛徒,则勾结之人自系触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三款之罪,其被勾结而附和加入各集会者,仅应成立同法第六条之罪,究竟是否意图冲监脱逃及有无危害民国之目的,应讯明事实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