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51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5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7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反動嫌疑犯多人在監密相結合,組織軍事等委員會,圖謀衝監暴動者,除係單純聚眾圖脫尚未著手實行,應不為罪外,若就中有從事勾結之人,且以危害民國擾亂治安為目的,而被其勾結者,又確屬反動之叛徒,則勾結之人自係觸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一條第三款之罪,其被勾結而附和加入各集會者,僅應成立同法第六條之罪,究竟是否意圖衝監脫逃及有無危害民國之目的,應訊明事實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