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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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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条所谓人与他人,应包括法人在内,如妨害普通商号之名誉,自与该商号股东或经理人之名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