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指定或移转管辖,法无明文停止诉讼程序,两说中应采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