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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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6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处分官署认诉愿为有理由者,于撤销原处分后,自可另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