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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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制执行中拍卖之不动产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卖为无效,所有权人于执行终结后,亦得提起回复所有权之诉,请求返还,法院判令返还时,原发管业证书当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可命其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