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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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退佃时业主返还庄钱,除特别约明返还时应以铜元为给付者外,应依缔约时市价折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