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1 页 | |
盗匪案件,匪犯某甲迭犯强盗多罪,其一罪触犯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判处死刑,其馀各罪分别依刑法判处徒刑,死刑部分呈送高等法院转报省政府发回再审时,仅能就死刑部分审判,其已经确定之部分,不在再审范围之内,即有错误,亦祇以非常上诉方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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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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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匪案件,匪犯某甲迭犯强盗多罪,其一罪触犯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判处死刑,其馀各罪分别依刑法判处徒刑,死刑部分呈送高等法院转报省政府发回再审时,仅能就死刑部分审判,其已经确定之部分,不在再审范围之内,即有错误,亦祇以非常上诉方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