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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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带民事诉讼,依法既许在第二审辩论终结前提起,可知其审级管辖与通常民事诉讼迥异,故在第二审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经该审刑事庭认为繁杂者,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十条规定,移送该同院民事庭审判,不必发交管辖第一审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