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4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4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5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5 頁 | |
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既許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可知其審級管轄與通常民事訴訟迥異,故在第二審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審刑事庭認為繁雜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移送該同院民事庭審判,不必發交管轄第一審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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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55 頁 | |
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既許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可知其審級管轄與通常民事訴訟迥異,故在第二審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審刑事庭認為繁雜者,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移送該同院民事庭審判,不必發交管轄第一審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