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6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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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2 页 | |
原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继续侦查之结果,仍得为不起诉之处分,但须依法送达,毋庸将该案卷宗及证据物件送交上级法院首席检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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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2 页 | |
原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项继续侦查之结果,仍得为不起诉之处分,但须依法送达,毋庸将该案卷宗及证据物件送交上级法院首席检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