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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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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解释但书所云,须经下次监委会之追认,系指追认常委所处理之事务而言,并非谓常委之互推,尚须监会更行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