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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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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谓仿造商标,指制造类似之商标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正商标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