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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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3 页 | |
刑事案件已经送达不起诉处分后,上级机关以职权复令侦查,或原告诉人以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为理由请求继续侦查,经检察官侦查结果认为不应起诉,依院字第二八四号解释不必再为不起诉之处分,其因告诉人声请再议,发还续行侦查,仍须依照院字第八二号解释,对于续行侦查之结果,另为不起诉处分,不服此处分者,自得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