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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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提起上诉须以书状,其仅口头声明不服,即系违背上诉程式,自应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