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0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3 页 | |
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提起上诉须以书状,其仅口头声明不服,即系违背上诉程式,自应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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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提起上诉须以书状,其仅口头声明不服,即系违背上诉程式,自应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