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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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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8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7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8 条 ( 18.09.2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之案件,第一审未传被告到案及履行审理程序,遽予判决,自系违法,如经上诉,应由第二审传提被告出庭辩论后,撤销原判决另行判决以资纠正。

  (二)剿匪指挥部之侦探及临时侦探,虽专办侦缉盗匪事宜,仍属警察性质,不得视同军人,又非服陆军勤务之文官,亦不得视同军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