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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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7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8 條 ( 18.09.25 ) |
(一)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案件,第一審未傳被告到案及履行審理程序,遽予判決,自係違法,如經上訴,應由第二審傳提被告出庭辯論後,撤銷原判決另行判決以資糾正。
(二)剿匪指揮部之偵探及臨時偵探,雖專辦偵緝盜匪事宜,仍屬警察性質,不得視同軍人,又非服陸軍勤務之文官,亦不得視同軍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