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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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已经通过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决议案,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咨请国民政府公布,于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一律实行,即据民法债编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约定利率亦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自此议决案及民法债编公布施行后当事人约定之利息,如超过百分二十之利率,即为重利,上月未清之利息,下月即滚入原本计算,与民法债编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不符,不能不认为盘剥,此种重利盘剥,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既定有明文,即应依该条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