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5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7 页 | |
下级官署呈奉上级官署核准所为之处分,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 (参照司法院院字第五零六号解释) ,本件系由该省政府各厅拟具办法,会呈省政府转呈陆海空军总司令行营党政委员会核准,仍应认为省政府各厅之处分,依照诉愿法第二条第二款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70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0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3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7 页 | |
下级官署呈奉上级官署核准所为之处分,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 (参照司法院院字第五零六号解释) ,本件系由该省政府各厅拟具办法,会呈省政府转呈陆海空军总司令行营党政委员会核准,仍应认为省政府各厅之处分,依照诉愿法第二条第二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