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0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7 頁 | |
下級官署呈奉上級官署核准所為之處分,仍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五零六號解釋) ,本件係由該省政府各廳擬具辦法,會呈省政府轉呈陸海空軍總司令行營黨政委員會核准,仍應認為省政府各廳之處分,依照訴願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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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7 頁 | |
下級官署呈奉上級官署核准所為之處分,仍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五零六號解釋) ,本件係由該省政府各廳擬具辦法,會呈省政府轉呈陸海空軍總司令行營黨政委員會核准,仍應認為省政府各廳之處分,依照訴願法第二條第二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