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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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4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2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法第四百三十三条所称违法判决案件,系专指裁判中之判决违法而言,不包括裁定在内,又驳回上诉之裁定确定后,原判决亦因之确定,如原判决违法,可依非常上诉程序救济,若判决并不违法,纵使裁定错误,仅关于上诉权问题,当事人对于错误之裁定既未提起抗告,显有放弃上诉权之意思,事实上殊无救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