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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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6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7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7 页

相关法条: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第 8 条 ( 20.01.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继承编既无宗祧之规定,则开始继承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后,当事人仍以立嗣告争,应即驳斥其诉,惟被继承人死亡无嗣实在民法继承编施行以前,而当事人依据当时之法律以有权继承诉请创设,则其告争虽在该编施行以后,自仍应查照院字第五八六号解释办理,至就以前立嗣之事实请求确认,自与该编施行无涉,应予调查裁判,尤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