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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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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检察官所为不起诉处分,声请再议,经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驳回声请之后,不得再向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声请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