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科处罚金之判决,未定易科监禁之期间,如不能执行罚金时,应由检察官声请同级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前半之规定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