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呈所述情形,为捕房负责之工部局,虽可为诉讼主体,但上海地方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