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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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反省院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谓受反革命罪刑之执行一语,依刑法内乱条文处断之案件,如其实质与反革命罪相当者,亦包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