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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5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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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盗匪案件虽经清乡局讯问,但无所谓辩论终结,移送法院后应依法先由检察官侦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