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8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宣告缓刑刑法上并无令具相当保证之规定,缓刑期内自无取具保证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