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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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3 页 | |
土地征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服县或市征收审查委员会之议定,得诉愿于省政府,系对于诉愿管辖之一种特别规定,至其诉愿书之程式,被诉愿机关之答辩及受理诉愿官署之决定,暨其他一切程序,该法既无特别规定,自应一律适用诉愿法之规定,如不服省政府决定者,仍应比照诉愿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许其提起再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