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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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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2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四七条第二项所称自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者,以撤回自诉论,系指未曾一次到庭者而言。

  (二)刑律补充条例既经废止,该条例关于妾之规定,自应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