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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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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7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以亲属法上或继承法上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至若选充族职,并非养子女与养父母间之关系,自得依该族规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