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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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5 條 ( 19.12.26 ) |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以親屬法上或繼承法上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至若選充族職,并非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自得依該族規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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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5 條 ( 19.12.26 ) |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以親屬法上或繼承法上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至若選充族職,并非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自得依該族規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