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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9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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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电影原系照片之美术著作物而因其摄制成剧,又应认为剧本,实含有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一项、二、四两款之性质,其呈请注册时,应参酌该两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