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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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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9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9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9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寺庙僧道既不在县保卫团法第五条各款免除之列,自有入团编练之义务,至同条第四款前半乃对于在外有职业者免其归受训练之意,故祇须在原居住之乡镇以外者,即属本款所定外字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