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89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寺廟僧道既不在縣保衛團法第五條各款免除之列,自有入團編練之義務,至同條第四款前半乃對於在外有職業者免其歸受訓練之意,故祇須在原居住之鄉鎮以外者,即屬本款所定外字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