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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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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变更某甲犯普通刑法之罪,而发觉既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由普通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