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38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9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3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0 頁 | |
變更某甲犯普通刑法之罪,而發覺既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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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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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某甲犯普通刑法之罪,而發覺既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