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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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7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案件经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因声请再议而发回续行侦查,其羁押日数,应另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