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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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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9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父母及祖父母既均死亡,向由其母舅收养,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二款,应认为监护人,其迳向法院提起自诉,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