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5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95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父母及祖父母既均死亡,向由其母舅收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應認為監護人,其逕向法院提起自訴,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