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4 條 ( 19.12.26 ) |
某甲父母及祖父母既均死亡,向由其母舅收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應認為監護人,其逕向法院提起自訴,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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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94 條 ( 19.12.26 ) |
某甲父母及祖父母既均死亡,向由其母舅收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款,應認為監護人,其逕向法院提起自訴,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