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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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8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典产回赎诉讼标的之价额,应就典物价额计算,经院字第八六三号解释有案,至当事人已依典物价额遵缴讼费,纵嗣后声明不服,抗告法院误为按照典价之裁定,然并非征收机关计算错误,依司法印纸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毋庸退还。